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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足为法[bù zú wéi fǎ]动宾式常用中性

不值得学习、效法。

出处清·赵翼《瓯北诗话·李青莲诗》:“开口便说:《大雅》不作,骚人斯起,然词多哀怨,已非正声;至杨、马益流宕。建安以后更绮丽,不足为法。”

近义不足为训

反义不刊之论 天经地义

作谓语;指不值得学习“不足为法”的意思是不值得学习、效法,可以形容一些言行、事物等不值得模仿。也可以用来贬低某些人或事物,表示其不可取。常用作动宾式,中性。表达了对事物失望或者不满意的情感。

写作时可以用“不足为法”来批评不良现象或者某些人的言行,例如可以写道:“某些胡同街巷的卫生状况令人非常不满意,不足为法”。

生活中也可以用“不足为法”来形容某些事物或行为,例如可以用“这场比赛的表现不足为法”这样的话来形容运动员表现不好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在使用“不足为法”时,要注意言辞和情绪的控制,不要过于攻击性,避免造成不良影响。

其相近的成语有“不足为训”,表示鞭策、劝勉作用;相反的成语有“不刊之论”、“天经地义”,则表示应该坚守的原则和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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